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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3年发布了教职[1993]7号文件,旨在改进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增强学校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以下是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首先,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各地和各行业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和人才市场趋势,灵活设置或调整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1993年版是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专业设计需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明确目标、业务范围和基础学科,构建完整的理论与实践课程体系,并确保具备教学所需的师资、图书资料和实践设施。
在专业设置管理中,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和修订专业目录,进行宏观指导。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需将中专教育纳入地方发展规划,统筹专业结构和布局。省、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专业设置有监督、指导职责,并提供服务咨询。各部门负责其直属学校的管理,制定行业专业设置条件,提供信息指导和协作培养工作。
具体审批权限方面,评估合格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已设专业内设置专门化或增设专业;重点学校有权自主设置专业。新专业开设需试办并经审核,不合格学校增设需严审。专业调整需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实现宏观管理和督导。
总的来说,各地和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中等专业教育的潜力,调整专业结构和布局,以适应地方和行业经济发展,提高整体办学效益。
中等专业学校简称“中专”。通常是在九年制义务教育结束后进行,在级别上相当于普通高中,但普通高中侧重基础知识的传授,毕业后一般参加普通高考,是为升入大学做准备。而中专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训,毕业后一般都已经掌握了相应的职业技能,可以胜任某种职业。目前的中专有公办与民办之分,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收录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和《目录》中19个专业类别、321个专业的简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可供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用人单位使用。
中专是很多初中毕业生们的选择,但是中专学历的等级一直让很多人存在疑问。中专是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是在九年义务制教育结束后进行的教育,和高中属于同级别的学历。
中专是我国专业教育的一部分,中专学历也是一些高级或者中等教育阶段的一部分,很多高校会专门成立了专门招收中专生的渠道,让中专生可以继续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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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8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台。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相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正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本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
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四 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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